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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12-10-10 11:21  

粤外艺职院〔2006〕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包括校内大型活动和校外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称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及校外单位在本院运动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各处(室)、群众团体、系(部)、学生社团组织的,参加人数一次在5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讲座、游园会、晚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表演;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校园开放日、招生考试;

(四)其它校内大型活动。

本规定所称校外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系(部)、处(室)、群众团体在校外面向师生员工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2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教育实习;

(二)参观、考察;

(三)社会调查;

(四)其它校外大型活动。

除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活动,称为非大型活动。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者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生处、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的主管部门。学生处负责学生活动的性质、内容的审查;保卫处负责活动安全的审查。

参加人数一次在1000人以上的校内大型活动和参加人数一次在200人以上的校外大型活动,由学生处和保卫处审批;各处(室)、群众团体、各系(部)、学生社团组织的,参加人数一次在1000人以下、500人以上的校内大型活动,分别由各处(室)、群众团体的正职负责人、各系(部)的主管正职负责人、学院团委书记和保卫处审批。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非大型活动,由组织者报请所在单位(主管)正职负责人审批,审批人负全面责任。组织者应组织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维持活动秩序,确保安全。

审批部门应审查举办大型活动是否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禁止举办违背现行法律和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保卫处应审查举办单位是否安排好安全宣讲人员、维持秩序人员,并确保大型活动现场所有大门打开、所有通道畅通无阻,确保举办单位了解用电安全、交通安全、住宿安全、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情况。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及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申办单位(即举办单位,下同)应在学生处网站下载《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提前3个工作日到学生处、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二)校外单位在本院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举办的非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在学生处网站下载《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提前1个工作日报请所在单位(主管)正职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学生处、保卫处在接到申办单位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后2个工作内作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保卫处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会同举办单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五)视情况需要派人维持活动现场的秩序;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对于学院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保卫处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和场地特点,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组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控制进入活动场所人员数量,做好出入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管理且情节恶劣的,报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与保卫处联系,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生处、保卫处等学院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视情况需要申请医务室派医生到现场或安排医生在校医室值班;

(九)加强对各种设施、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十)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清理活动现场、归还所借设备、器材,保证校园环境卫生和教学、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举办单位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

(二)保证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使用功能正常。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吸烟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处、保卫处有权提出终止活动,并报学院处理举办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罚: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的;

(三)超出场地规定人数安排进场人员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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